现了遣唐记的17个底本,并开始着手进行点校。原告已经举证了其电脑设备中各个不同版本的电子点校稿的word文件形成、修改时间。上述证据,已经足以证明原告对遣唐记的点校是独立创作。”
“同时,原告已经举证证明,在遣唐记的点校过程中,需要经历对不同底本的比较、筛选、校勘别字、划分段落、添加注释、标点断句等等。在古代汉文原典难以辨认复原的情况下,上述这些工程,足以证明原告需要投入大量的辛勤和汗水。”
“事实上,原告下川也投入了大量的劳动。仅从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调查中出示的证据可以显示,下川曾在各地不同档案馆内的停留借阅时间超过557天,足以反映进行遣唐记点校所需要耗费的大量心血。”
“综上,根据‘额头出汗原则’对独创性内涵的诠释,原告下川在独立点校且付出大量勤勉劳动的情况下,应当认定涉案作品《东土巡游遣唐记》的点校稿,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,并借由独创性的存在,成立法律所规定的‘作品’。”
“因此,原告下川的《东土巡游遣唐记》的点校稿属于‘作品’,落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。被告藤村出版的点校稿已同原告作品产生实质性相似,应当承担剽窃的法律侵权责任!”
论述完毕。
原告方的第一次进攻展开。
这位外表看似柔弱的女子,却在甫一开始的庭审展现出了惊人的爆发。先将问题的落脚点,踩在“独创性”的认定上,随后再通过援引西洋的判例学说,解释“独创”不等于“原创”,而是为“独立创作+付出劳动”,一步步导出最后的结论——古籍点校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。
旁听席上的大学管理层,听到这环环相扣的论述,眼睛不由得都睁大了几分,不少大学人士已经攥紧了手。庭审的开头便已经出乎了他们的意料。他们作为法律的外行而言,完全没有想到所谓独创性的要求,竟然只需要独立创作,就可以达到。如果真是这样的话,就糟糕了!
宇都宫坐在被告席,表情颇为放松。纵然方才宫川作出了这样一番严密的论述的,并且还引用了西洋的判例学说,但在这位名教授的眼中,仿佛无法造成任何威胁。
旁边的池上,看着宇都宫的轻松表情,嘴角也微微翘起。这位东京律协副会长十分清楚,一旦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,在围绕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见发表上,将会是一场单方面的屠杀。这两个小鬼,不可能抵挡住东洋鼎鼎有名的法学大权威。
宇都宫揉了揉手腕的关节,眼中充斥着讽笑之意,像是一个大人看着面前咿呀学语的小孩,从被告席缓缓站起,“裁判长……”
……
……
……
……
【注一】这里作者要说明一下。很多国家的民法典规定,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,可以援用学理学说。其中学理学说的范围,包括外国法律和外国最高法院的判决。在知识产权案件里面援引外国判例这种情况尤为常见。
在现实中,即便是我国没有承认学理学说作为法律渊源,但在实际的知识产权裁判,也有大量引用外国判例原理的案例(比如著名的接触+实质性相似标准法则,即是来源于外国判例)。所以,你们也会看到本案的著作权庭审也会援用外国判例。这个案件里出现的外国判例都不是瞎编的,皆为真实存在,读者可以放心食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