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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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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日逡分,为月每日 所行逡定分。

    求次日:

    各以逡定分加转分,满转法从度,皆其夜半。因日转若各加定日,皆得朔、弦 望夜半月所在定度。其就辰加以求夜半,各以半逡差减逡分,消者,定余乘差,终 法除,并差而半之;息者,半定余以乘差,终法而一。皆加所减,乃以定余乘之, 日法而一,各减辰所加度,亦得其夜半度。因夜半亦如此求逡分,以加之,亦得辰 所加度。诸转可初以逡分及差为篾,而求其次,皆讫,乃除为转分。因经朔夜半求 定辰度者,以定辰去经朔夜半减,而求其增损数,乃以数求逡定分,加减其夜半, 亦各定辰度。

    求月晨昏度:

    如前气与所求每日夜漏之半,以逡定分乘之,百而一,为晨分;减逡定分,为 昏分。除为转度,望前以昏,后以晨,加夜半定度,得所在。

    求晨昏中星:

    各以度数加夜半定度,即中星度。其朔、弦、望,以百刻乘定余,满日法得一 刻,即各定辰近入刻数。皆减其夜半漏,不尽为晨,初刻不满者属昨日。

    复月,五千四百五十八。

    交月,二千七百二十九。

    交率,四百六十五。

    交数,五千九百二十三。

    交法,七百三十五万六千三百六十六。

    会法,五十七万七千五百三十。

    交复日,二十七。余,二百六十三。秒,三千四百三十五。

    交日,十三。余,七百五十二。秒,四千六百七十九。

    交限,日,十二。余,五百五十五。秒,四百七十三半。

    望差,日,一。余,百九十七。秒,四千二百五半。

    朔差,日,二。余,三百九十五。秒,二千四百八十八。

    会限,百五十八。余,六百七十六。秒,五十半。

    会日,百七十三。余,三百八十四。秒,二百八十三。

    推月行入交表里术:

    置入元积月,复月去之,不尽。交率乘而复去,不如复月者,满交月去之,为 在里数;不满为在表数,即所求年天正经入交表里数。

    求次月:

    以交率加之,满交月去之,前表者在里,前里者在表。

    推月入交日术:

    以朔实乘表里数,为交实;满交法为日,不满者交数而一,为余,不成为秒, 命日算外,即其经朔月平入交日余。

    求望:以望差加之,满交日去之,则月在表里与朔同;不满者与朔返。其月食 者,先交与当月朔,后交与月朔表里同。

    求次月:朔差加月朔所入,满交日去之,表里与前月返;不满者,与前月同。

    求经朔望入交常日:

    以月入气朔望平会日迟速定数,速加、迟减其平入交日余,为经交常日及余。

    求定朔望入交定日:

    以交率乘定朓朒,交数而一,所得以朓减、朒加常日余,即定朔望所入定日及 余。其去交如望差以下、交限以上者月食,月在里者日食。

    推日入会日术:

    会法除交实为日,不满者,如交率为余,不成为秒,命日算外,即经朔日入平 会日及余。

    求望:加望日及余,次月加经朔,其表里皆准入交。

    求入会常日:以交数乘月入气朔望所平会日迟速定数,交率而一,以速加、迟 减其入平会日余,即所入常日余。亦以定朓朒,而朓减、朒加其常日余,即日定朔 望所入会日及余。皆满会日去之,其朔望去会,如望以下、会限以上者,亦月食; 月日道表在日道里则日食。

    求月定朔望入交定日夜半:

    交率乘定余,交数而一,以减定朔望所入定日余,即其夜半所定入。

    求次日:

    以每日迟速数,分前增、分后损定朔所入定日余,以加其日,各得所入定日及 余。

    求次月:

    加定朔,大月二日,小月一日,皆余九百七十八,秒二千四百八十八。各以一 月迟速数,分前增、分后损其所加,为定。其入七日,余九百九十七,秒二千三百 三十九半以下者,进;其入此以上,尽全余二百四十四,秒三千五百八十三半者, 退。其入十四日,如交余及秒以下者,退;其入此以上,尽全余四百八十九,秒千 二百四十四者,进而复也。其要为五分,初则七日四分,十四日三分;末则七日后 一分,十四日后二分,虽初强末弱,衰率有检。

    求月入交去日道:皆同其数,以交余为秒积,以后衰并去交衰,半之,为通数。 进则秒积减衰法,以乘衰,交法除,而并衰以半之;退者,半秒积以乘衰,交法而 一;皆加通数,秒积乘,交法除,所得以进退衰积,十而一为度,不满者求其强弱, 则月去日道数。月朔望入交,如限以上,减交日,残为去后交数;如望差以下即为 去先交数。有全日同为余,各朔辰而一,得去交辰。其月在日道里,日应食而有不 食者;月日道表在日不应食而亦有食者。

    推应食不食术:

    朔先后在夏至十日内,去交十二辰少;二十日内,十二辰半;一月内,十二辰 大;闰四月、六月,十三辰以上,加南方三辰。若朔在夏至二十日内,去交十三辰, 以加辰申半以南四辰;闰四月、六月,亦加四辰;谷雨后、处暑前,加三辰;清明 后、白露前,加巳半以西、未半以东二辰;春分后秋分前,加午一辰。皆去交十三 辰半以上者,并或不食。

    推不应食而食术:

    朔在夏至前后一月内,去交二辰;四十六日内,一辰半,以加二辰;又一月内, 亦一辰半,加三辰及加四辰,与四十六日内加三辰;谷雨后、处暑前,加巳少后、 未太前;清明后、白露前,加二辰;春分后、秋分前,加一辰。皆去交半辰以下者, 并得食。

    推月食多少术:

    望在分后,以去夏至气数三之;其分前,又以去分气数倍而加分后者;皆又以 十加去交辰倍而并之,减其去交余,为不食定余。乃以减望差,残者九十六而一, 不满者求其强弱,亦如气辰法,以十五为限,命之,即各月食多少。

    推日食多少术:

    月在内者,朔在夏至前后二气,加南二辰,增去交余一辰太;加三辰,增一辰 少,加四辰,增太。三气内,加二辰,增一辰;加三辰,增太;加四辰,增少。四 气内,加二辰,增太;加三辰及五气内,加二辰,增少。自外所加辰,立夏后、立 秋前,依本其气内加四辰,五气内加三辰,六气内加二辰。六气内加二辰者,亦依 平。自外所加之北诸辰,各依其去立夏、立秋、清明、白露数,随其依平辰,辰北 每辰以其数三分减去交余;雨水后、霜降前,又半其去分日数,以加二分去二立之 日,乃减去交余;其在冬至前后,更以去霜降、雨水日数三除之,以加霜降雨水当 气所得之数;而减去交余,皆为定不食余。以减望差,乃如月食法。月在外者,其 去交辰数,若日气所系之限,止一而无等次者,加所去辰一,即为食数。若限有等 次,加别系同者,随所去交辰数而返其衰,以少为多,以多为少,亦加其一,以为 食数。皆以十五为限,乃以命之,即各日之所食多少。

    凡日食,月行黄道,体所映蔽,大较正交如累璧,渐减则有差,在内食分多, 在外无损。虽外全而月下,内损而更高,交浅则闲遥;交深则相搏而不淹。因遥而 蔽多,所观之地又偏,所食之时亦别。月居外道,此不见亏,月外之人反以为食。 交分正等,同在南方,冬损则多,夏亏乃少。假均冬夏,早晚又殊。处南辰体则高, 居东西傍而下视有邪正。理不可一,由准率若实而违。古史所详,事有纷互,今故 推其梗概,求者知其指归。苟地非于阳城,皆随所而渐异。然月食以月行虚道,暗 气所冲,日有暗气,天有虚道,正黄道常与日对,如镜居下,魄耀见阴,名曰暗虚, 奄月则食,故称“当月月食,当星星亡。”虽夜半之辰,子午相对,正隔于地,虚 道即亏。既月兆日光,当午更耀,时亦隔地,无废禀明。谅以天光神妙,应感玄通, 正当夜半,何害亏禀。月由虚道,表里俱食。日之与月,体同势等,校其食分,月 尽为多,容或形差,微增亏数,疏而不漏,纲要克举。

    推日食所在辰术:

    置定余,倍日限,克减之,月在里,三乘朔辰为法,除之,所得以艮巽坤乾为 次。命艮算外,不满法者半法减之,无可减者为前,所减之残为后,前则因余,后 者减法,各为其率。乃以十加去交辰,三除之,以乘率,十四而一,为差。其朔所 在气二分前后一气内,即为定差。近冬至,以去寒露、惊蛰,近夏至,以去清明、 白露气数,倍而三除去交辰,增之。近冬至,艮巽以加,坤乾以减;近夏至,艮巽 以减,坤乾以加其差为定差。乃艮以坤加,巽以乾减定余。月在外,直三除去交辰, 以乘率,十四而一,亦为定差。艮坤以减,巽乾以加定余,皆为食余。如气求入辰 法,即日食所在辰及大小。其求辰刻,以辰克乘辰余,朔辰而一,得刻及分。若食 近朝夕者,以朔所入气日之出入刻,校食所在,知食见否之少多所在辰,为正见。

    推月食所在辰术:

    三日阻减望定余半。置望之所入气日,不见刻,朔日法乘之,百而一,所得若 食余与之等、以下,又以此所得减朔日法,其残食余与之等、以上,为食正见数。 其食余亦朔辰而一,如求加辰所在。又如前求刻校之,月在冲辰食,日月食既有起 讫晚早,亦或变常进退,皆于正见前后十二刻半候之。

    推日月食起讫辰术:

    准其食分十五分为率,全以下各为衰。十四分以上,以一为衰,以尽于五分。 每因前衰每降一分,积衰增二,以加于前,以至三分。每积增四。二分每增四,二 分增六,一分增十九,皆累算为各衰。三百为率,各衰减之,各以其残乘朔日法, 皆率而一,所得为食衰数。其率全,即以朔日法为衰数,以衰数加减食余,其减者 为起,加者为讫,数亦如气。

    求入辰法及求刻:以加减食所刻等,得起讫晚早之辰,与校正见多少之数。史 书亏复起讫不同,今以其全一辰为率。

    推日月食所起术:

    月在内者,其正南,则起右上,亏左上。若正东,月自日上邪北而下。其在东 南维前,东向望之,初不正,横月高日下;乃月稍西北,日渐东南,过于维后,南 向望之,月更北,日差西南;以至于午之后,亦南望之,月欹西北,日复东南。西 南维后,西向而望,月为东北,日则西南。正西,自日北下邪亏,而亦后不正,横 月高日下。若食十二分以上,起右亏左。其正东,起上近亏下而北,午前则渐自上 邪下。维西,起西北,亏东南。维北,起西南,亏东北;午后则稍从下傍下。维东, 起西南,亏东北。维南,起西北,亏东南。在东则以上为东,在西则以下为西。

    月在外者,其正南,起右下,亏左上。在正东,月自日南邪下而映。维北,则 月微东南,日返西。维西南,日稍移东北,以至于午,月南日北,过午之后,月稍 东南,日更西北。维北,月有西南,日复东北。正西,月自日下邪南而上。皆准此 体以定起亏,随其所处,每用不同。其月之所食,皆依日亏起,每随类反之,皆与 日食限同表里,而与日返其逆顺,上下过其分。

    五星:

    岁为木

    荧惑为火

    镇为土

    太白为金

    辰为水

    木数,千八百六十万五千四百六十八。

    伏半平,八十三万六千八百四十八。

    复日,三百九十八;余,四万一千一百五十六。

    岁一,残日,三十三;余,二万九千七百四十九半。

    见去日,十四度。

    平见,在春分前,以四乘去立春日;小满前,又三乘去春分日,增春分所乘者; 白露后,亦四乘去寒露日;小暑,加七日;小雪前,以八乘去寒露日;冬至后,以 八乘去立春日,为减,小雪至冬至减七日。

    见,初日行万一千八百一十八分,日益迟七十分,百一十日行十八度、分四万 七百三十八而留。二十八日乃逆,日退六千四百三十六分,八十七日退十二度、分 二百四。又留二十八日。初日行四千一百八十八分,日益疾七十分,百一十日亦行 十八度、分四万七百三十八而伏。

    火数,三千六百三十七万七千五百九十五。

    伏半平,三百三十七万九千三百二十七半。

    复日,七百七十九;余,四万一千九百一十九。

    岁再,残日,四十九;余,万九千一百六。

    见去日,十六度。

    平见,在雨水前,以十九乘去大寒日:清明前,又十八乘去雨水日,增雨水所 乘者;夏至后,以十六乘去处暑日;小满后,又十五日;寒露前,以十八乘去白露 日;小雪前,又十七乘去寒露日,增寒露所乘者;大雪后,二十九乘去大寒日,为 减,小雪至大雪减二十五日。

    见,初在冬至,则二百三十六日行百五十八度,以后日度随其日数增损各一; 尽三十日,一日半损一;又八十六日,二日损一;复三十八日,同;又十五日,三 日损一;复十二日,同;又三十九日,三日增一;又二十四日,二日增一;又五十 八日,一日增一;复三十三日,同;又三十日,二日损一,还终至冬至,二百三十 六日行百五十八度。其立春尽春分,夏至尽立夏,八日减一日;春分至立夏,减六 日;立秋至秋分,减五度,各其初行日及度数。白露至寒露,初日行半度,四十日 行二十度。以其残日及度,计充前数,皆差行,日益迟二十分,各尽其日度乃迟, 初日行分二万二千六百六十九,日益迟一百一十分,六十一日行二十五度、分万五 千四百九。初减度五者,于此初日加分三千八百二十三、篾十七;以迟日为母,尽 其迟日行三十度,分同,而留十三日。

    前减日分于二留,乃逆,日退分万二千五百二十六,六十三日退十六度、分四 万二千八百三十四。又留十三日而行,初日万六千六十九,日益疾百一十分,六十 一日行二十五度、分万五千四百九。立秋尽秋分,增行度五,加初日分同前,更疾。 在冬至则二百一十三日行百三十五度;尽三十六日,一日损一;又二十日,二日损 一;复二十四日,同;又五十四日,三日日增一;又十二日,二日增一;又四十二 日,一日增一;又十四日,一日增一半;又十二日,增一;复四十五日,同;又一 百六日,二日损一,亦终冬至二百一十三日,行百三十五度。

    前增行度五者,于此亦减五度,为疾日及数。其立夏尽夏至初,日行半度,六 十日行三十度。夏至尽立秋,亦初日行半度,四十日行二十度。其残亦计充如前, 皆差行,日益疾二十分,各尽其日度而伏。

    土数,千七百六十三万五千五百九十四。

    伏半平,八十六万四千九百九十五。

    复日,三百七十八;余,四千一百六十二。

    岁一,残日,十二;余,三万九千三百九十九半。

    见去日,十六度半。

    平见,在大暑前,以七乘去小满日;寒露后,九乘去小雪日,为加,大暑至寒 露加八日。小寒前,以九乘去小雪日;雨水后,以四乘去小满日;立春后,又三乘 去雨水日,增雨水所乘者,为减,小寒至立春减八日。

    见,日行分四千三百六十四,八十日行七度、分二万二千六百一十二而留三十 九日乃逆,日退分二千八百二十,百三日退六度、分万五百九十六。又留三十九日, 亦行分日四千三百六十四,八十日行七度、分二万二千六百一十二而伏。

    金数,二千七百二十三万六千二百八。

    晨伏半平,百九十五万七千一百四。

    复日,五百八十三;余,四万二千七百五十六。

    岁一,残日,二百一十八;余,三万一千三百四十九半。

    夕见伏,二百五十六日。

    晨见伏,三百二十七日;余与复同。

    见去日,十一度。

    夕平见,在立秋前,以六乘去芒种日;秋分后,以五乘去小雪日;小雪后,又 四乘去大雪日,增小雪所乘者,为加,立秋至秋分加七日。立春前,以五乘去大雪 日;雨水前,又四乘去立春日,增立春所乘者;清明后,以六乘去芒种日,为减, 雨水至清明减七日。

    晨平见,在小寒前,以六乘去冬至日;立春前,又五乘去小寒日,增小寒所乘 者;芒种前,以六乘去夏至日;立夏前,又五乘去芒种日,增芒种所乘者,为加, 立春至立夏加五日。小暑前,以六乘去夏至日;立秋前,又五乘去小暑日;增小暑 所乘者;大雪后,以六乘去冬至日;立冬后,又五乘去大雪日,增大雪所乘者,为 减,立秋至立冬减五日。

    夕见,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。其谷雨至小满、白露至寒露,皆十日加一度; 小满至白露,加三度。乃十二日行十二度。冬至后,十二日减日度各一,雨水尽夏 至,日度七;夏至后六日增一。大暑至立秋,还日度十二;至寒露,日度二十二, 后六日减一。自大雪尽冬至,又日度十二而迟。日益疾五百二十分,初日行分二万 三千七百九十一、篾三十五,行日为母,四十三日行三十二度。

    前加度者,此依减之。留九日乃逆,日退太半度,九日退六度,而夕伏晨见。 日退太半度,九日退六度。复留,九日而行,日益迟五百二十分,初日行分四万五 千六百三十一、篾三十五,四十三日行三十二度。芒种至小暑,大雪至立冬,十五 日减一度;小暑至立冬,减二度。又十二日行十二度。冬至后,十五日增日度各一。 惊蛰至春分,日度十七,后十五日减一,尽夏至,还日度十二。后六日减一,至白 露,日度皆尽。霜降后,五日增一,尽冬至,又日度十二。乃疾,百七十一日行二 百六度。前减者,此亦加之,而晨伏。

    水数,五百四十万五千六。

    晨伏半平,七十九万九十九。

    复日,百一十五;余,四万九百四十六。

    夕见伏,五十一日。

    晨见伏,六十四日;余与复同。

    见去日,十七度。

    夕应见,在立秋后小雪前者不见;其白露前立夏后,时有见者。

    晨应见,在立春后小满前者不见;其惊蛰前立冬后,时有见者。

    夕见,日行一度太,十二日行二十度。小暑至白露,行度半,十二日行十八度, 乃八日行八度。大暑后,二日去度一,讫十六日,而日度俱尽。而迟,日行半度, 四日行二度。益迟,日行少半度,三日行一度。前行度半者,去此益迟。乃留四日 而夕伏晨见,留四日,为日行少半度,三日行一度。大寒至惊蛰,无此行,更疾, 日行半度;四日行二度;又八日行八度。亦大寒后,二日去度一;讫十六日,亦日 度俱尽。益疾,日行一度太,十二日行二十度。初无迟者,此行度半,十二日行十 八度而晨伏。

    推星平见术:

    各以伏半减积半实,乃以其数去之;残返减数,满气日法为日,不满为余,即 所求年天正冬至后平见日余。金、水满晨见伏日者,去之,晨平见。求平见月日: 以冬至去定朔日、余,加其后日及余,满复日又去,起天正月,依定大小朔除之, 不尽算外日,即星见所在。求后平见,因前见去其岁一、再,皆以残日加之,亦可。 其复日,金水准以晨夕见伏日,加晨得夕,加夕得晨。

    求常见日:以转法除所得加减者,为日;其不满,以余通乘之,为余;并日, 皆加减平见日、余,即为常见日及余。

    求定见日:以其先后已通者,先减后加常见日,即得定见日余。

    求星见所在度:

    置星定见、其日夜半所在宿度及分,以其日先后余,分前加、分后减气日法, 而乘定见余,气日法而一所得加夜半度分,乃以星初见去日度数,晨减夕加之,即 星初见所在宿度及分。

    求次日:

    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。其有益疾、迟者副置一日行分,各以其分疾增、迟损, 乃加之。有篾者,满法从分,其母有不等,齐而进退之。留即因前,逆则依减入虚 去分,逆出先加。皆以篾法除,为转分;其不尽者,仍谓之篾,各得每日所在知去 日度。增以日所入先后分,定之。诸行星度求水其外内,准月行增损黄道而步之; 不明者,依黄道而求所去日度。先后分亦分明前加后减。其金、火诸日度,计数增 损定之者。其日少度多,以日减度之残者,与日多度少之度,皆度法乘之,日数而 一,所得为分。不满篾,以日数为母。日少者以分并减之一度,日多者直为度分, 即皆一日平行分。其差行者,皆减所行日数一,乃半其益疾、益迟分而乘之,益疾 以减、益迟以加一日平行分,皆初日所行分。有计日加减,而日数不满未得成度者, 以气日法若度法乘,见已所行日即日数除之,所得以增损其气日疾法,为日及度。 其不成者,亦即为篾。其木、火、土,晨有见而夕有伏;金、水即夕见还夕伏,晨 见即晨伏。然火之初行及后疾,距冬至日计日增损日度者,皆当先置从冬至日余数, 累加于位上,以知其去冬至远近,乃以初见与后疾初日去冬至日数而增损定之,而 后依其所直日度数行之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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