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有时知县比较重要的事情实在太多,他只好把一些案件让我帮忙审理。审案这项工作可不是这么好干的,县官是一县父母,也是首席法官。在他之下,有一个由县丞、县尉以及主簿组成的法官团队。他们不是县官的私人幕僚,而是由朝廷指派,享受“国家公务员”身份与待遇的同僚。这些人或依职权,或经授权,以主审官的身份处理刑事、民事案件。
审案分这么几步,第一原告要呈上诉状,然后、方能进入正式的审判。按照审判程序的规定,先审原告,再审被告,其后询问证人。首先由原告跪在公案左边的原告石上,按照法官的要求,将案由和事实陈述清楚。然后拘唤被告,被告的位置在公案右边的被告石上,法官将根据原告的控诉,讯问被告。如果被告不服,则询问证人。证人证言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,证言与原告指控相吻合,则继续讯问被告;如证言各执一词,则使原告、被告、证人当堂对质。
古代法官对证人的口供非常重视,审判程序围绕口供的取得进行,最终的判决也建立在口供基础之上。口供作为古代诉讼证据之王的地位,随着“五听”狱讼审案方式的应用而确立,并在后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。
五听是一种通用审讯方法,早在西周时代就已应用在司法实践中。一曰辞听,即所谓听其言词,理屈则辞穷;二曰色听,即所谓察其颜色,理屈则面红耳赤;三曰气听,即听其气息,理屈则气不顺;四曰耳听,即审其听觉,理屈则听不清;五曰目听,观其双目,理屈则眼神闪烁。以五声听狱讼,求民情,包含了某些生理学、心理学的方法,含有科学成分,是古人智慧的结晶。
刑讯是获得口供的法定手段。为了避免刑讯滥用而造成冤狱,法律对于刑讯程序的规定非常严格。所谓的“大刑伺候”主要就是打板子。在唐代,刑讯时使用长三尺五寸,大头三分二厘,小头二分二厘的专用讯囚杖,只能击打背、腿、臀,且要求这三个部位受刑相等。刑讯不能超过三次,用刑总数不能超过二百下。如果达到了法定的考囚次数被告人仍不肯招认,便可以取保,并反过来拷问原告人。
案件审理完毕,即进入结案程序。古代对案件的审结都要求司法官吏能引用法律、依据事实做出判决。与现代法院的制式判词不同,古人的判词非常简练,且透出强烈的个人风格。在整个案件审理尤其是刑讯的过程之中,金钱占到了很大的比重。打多打少、打轻打重完全都是主审一人说了算,是在二百下之内迫使被告招供,还是在二百下之外反手拷问原告,这都是金钱cāo纵的贪官说了算。所以制度是好的,但是冤假错案还是造就了不少。
我正想着怎么报复夏阳明坑自己呢,跑进来一个卫兵,说找我有事,我问他什么事啊。他说前线运粮草的和这边负责粮草的补给官打起来了。我靠,怎么刚上任就赶上这个破事。
我叫上虎子一起去了粮草库,到的时候架刚刚打完,前线的运粮兵和守库的兵鼻青脸肿地对峙着。一看我来,双方都找上我说自己有理,这帮人七嘴八舌地听得我烦,赶紧说:“一个一个讲,你!”
我指的是运粮的官员,对我一说这件事情才算明白,原来规定这批运送的粮草是一百七十车,但是粮草库真正给的只有一百五十车。粮草库的人说这批补给都是比原规定少二十车,都已经这样走了好几批了。其实少二十车就少二十车,签收的时候写收了一百五十车就行了。偏偏粮草库的人不干,就让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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